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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对江西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内容摘要如下:根据你公司向本机关主动投案,供述违法建设事实,本机关于2023 年 10月20日对你公司承建的崇仁县尚书府边坡防护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作为崇仁县尚书府边坡防护工程的施工单位,2023年8月06日与建设单位崇仁县巴山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建设内容为尚书府西区临近气象局办公楼边坡防护工程,工程投资金额(合同价款)194.85万元,工程达到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限额标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本机关承办人员通过调阅施工合同等施工管理资料、询问涉案人员查实建设单位崇仁县巴山镇人民政府2023年5月10日批准你公司派驻施工管理机构进场,同日工程实际开工,期间不间断施工作业,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承办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经本机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部门查询,截止本机关立案调查之日(2023年10月20日)建设单位崇仁县巴山镇人民政府仍未取得崇仁县尚书府边坡防护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你公司对建设单位崇仁县巴山镇人民政府未经许可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未予以劝阻、抵制、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而是持默许态度、听从建设单位崇仁县巴山镇人民政府安排违法施工,你公司承建的崇仁县尚书府边坡防护工程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且该违法建设行为在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内。

由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责令你公司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不具有可执行内容,2023年11月07日建设单位崇仁县巴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你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管护措施妥当,该工程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关于“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崇仁县尚书府边坡防护工程施工合同》证据证实崇仁县尚书府边坡防护工程达到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标准,你公司作为崇仁县尚书府边坡防护工程的施工单位;2.《现场检查笔录》、违法建设竣工现场原始照片4张证据证实本机关立案调查时(2023年10月20日)崇仁县尚书府边坡防护工程已开工且竣工投入使用;

3.《江西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树洪承认违法建设事实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你公司认可崇仁县尚书府边坡防护工程违法建设;4.本机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部门办理信息查询证实截止2023年10月20日崇仁县尚书府边坡防护工程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3年11月03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住建罚告〔2023〕046号),你公司于2023年11月07日签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初次实施违法建设,且主动向本机关投案,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违法建设情节,认错认罚态度好,工程施工期间,你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措施妥当,该工程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你公司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初次实施违法建设,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三部分建筑监管第十二条【裁量基准】“2、未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以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第十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江西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2.江西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树洪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250元)潇湘晨报综合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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