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李康 上海静安法院 收录于合集 #静·普法 66个“装修的尾款结一下”“还找我要尾款?你看你这房屋装修的质量一塌糊涂,根本花不了这么多钱,真算起来你还要退我钱”大家可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10个装修9个坑。
”由此可见,装修房屋是一件极易踩坑的事管某负责为费某的公司装修房屋,双方事先已约定装修总价待装修完成后,费某在验收时却遭遇了烦心事原来费某不仅发现房屋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管某还要求费某为增项“买单”。
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公司房屋装修遇“增项”拒付尾款被起诉费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管某是房屋装修的施工队队长费某打算将公司的房屋进行一番整修,于是便将装修事宜全权委托给了管某。
双方在微信中事先约定装修费总价为13.8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要求管某在1个月内对房屋装修完毕出于对管某的信任,费某在整个装修过程中从未到现场查看房屋的装修进展情况但令费某没有想到的是,等到房屋全部装修完成,自己验收成果时,发现不仅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更可气的是管某还提出灯具、台盆、龙头、实木条、柜子属于增加项目花费近5万元,且并没有包含在之前约定的装修费用里,目前总价为18万余元。
扣除前期费某已支付给管某装修款15万元,还需支付剩余装修款3万余元费某的公司不同意支付尾款,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无果,管某遂将费某及其公司起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装修款3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管某认为,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系装修瑕疵,并不能成为费某及其公司拒绝支付尾款的理由费某的公司则认为,管某是漫天要价,那些增项只是原装修内容的整改项目,即便存在费用也应由管某自行负担,且增项费用未经双方协商确认,明显虚高,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报价单》中金额13.8万元支付装修款。
法院判决委托评估机构司法审价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法院审理中发现,双方并未就装修以及增项事宜签订书面合同,但均认可装修的事实鉴于双方对装修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增项以及增项的具体工程量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应费某及其公司申请,并经管某同意,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含增项)整体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经司法审价,显示房屋装修造价9万余元,也就是说,即便含增项的装修工程司法审价结果也明显低于双方不含增项的装修费约定价13.8万元费某的公司得知审价报告结果后,立即反诉管某,要求法院判令管某退还多收取的装修款5万余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管某与费某的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管某已经完成房屋的装修,但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经司法审价,管某对《报价单》中“原有墙面封欧松板”等项目未实际施工,应在装修款结算中作相应核减。
同时,按照审价报告,并结合双方陈述及付款进度,在《报价单》以外确实存在灯具、台盆、龙头、实木条、柜子等增加项目,因双方未曾确认价格,应当按照审价报告据实结算结算后,管某不仅无权另行收取装修款,反而应当向费某的公司退还部分装修款。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管某应向费某的公司退还装修款1.6万元一审判决后,管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房屋装修属于一项专业性强、施工项目多、耗时久的建设工程,装修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
为维护自身权益,业主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对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竣工验收等核心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本案中,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施工方交付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即便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业主方仍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施工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装修过程中,业主和施工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施工方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确保施工所用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流程规范,杜绝粗制滥造等不良现象,否则将面临承担返工、修理甚至减少价款的法律责任+装修避坑小贴士:1、业主仍是房屋装修的第一责任人2、装修房屋前,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对施工内容、价款、装修增项等事先作出约定,防止事后对方漫天要价。
3、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实地查看装修情况,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作出整改4、装修单位应诚信经营、货真价实,否则可能得不偿失+法条链接:滑动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本文作者:李康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文 | 李康图 | 来自网络编辑 | 刘晓丽原标题:《房屋装修当“甩手掌柜” ,可能安心变闹心!》